陈微律师亲办案例
黄某诉黄某抚养费纠纷
来源:陈微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1-08
浏览量:515

原告诉称:原告之母与被告于xxx日相识,xxx日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,xxx日,原告之母生育原告。xxx日,原告之母、被告及原告共同在阳朝医院做亲子鉴定,鉴定结果为被告系原告的生物学父亲。原告之母怀孕期间,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万元。原告出生后,被告每月给原告之母1万元,直到次年1月,由于原告之母与被告对给付原告抚养费一事未协商一致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万元。
被告辩称:我与原告的母亲于xxx日在北城一家夜总会相识,当晚我们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,当时原告之母也有男朋友。此后半年多我们没有见面。半年后,原告之母在外地给我打电话,说她打胎很久了,而且说孩子是我的。我说我不相信。过了一两个月,原告之母又给我打电话,我已经回北城了,说已经回北京了,提出见面。108日,我们见面,晚上我喝醉了,与原告之母发生第二次性关系。129日,我出差回北城,原告之母告诉我她又怀孕了,我又是不相信,我一直劝其不要生,但她一意孤行,我也没有办法,开始背着家里和同事,偷偷摸摸给其支付各种开销。次年8月原告出生后,我和原告之母在朝阳医院做了一次亲子鉴定,至今我都没有看到鉴定报告。鉴定结论是被告之母告诉我的,其声称我们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的说法不成立。至今我们双方所有的接触时间加起来不超过5天。起诉状中其住址是其生产时我托朋友给她找的,我承担房租,但从未踏足过,更谈不上同居。原告要求我支付抚养费,我认为应当以确定我是原告的生父为前提,因此我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经审理查明:原告之母与被告于20105月相识,原告之母系未婚,被告系离异。之后原告之母与被告发生性关系,致原告之母怀孕,于次年8月生一子,即原告。
庭审中,被告申请对原告是否为被告之子进行亲子鉴定。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,委托xx司法鉴定所进行该鉴定。根据该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,鉴定意见为:在排除同卵多胞胎、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,支持xxxxxx的生物学父、生物学母,从遗传学角度可以得到科学合理的解释。被告支付鉴定费3600元。原、被告对该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。
庭审中,被告提交工资单和完税证明,证明其每月平均收入为13000元,被告表示愿意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。
以上事实,有鉴定报告、工资单、完税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。
本院认为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。现原告年幼,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原告的生父,对原告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。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,合理合法,本院予以支持,但原告要求的抚养费数额过高,本院依据被告的收入情况及被告本人的意愿予以酌定。
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五千元,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。
二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律师说: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,履行同等的义务。这体现了我国《婚姻法》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,非婚生子女在尚未成年时享有同等的被抚养的权利,成年后负有同等的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。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,原则上不应当影响其子女的合法权益,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。


以上内容由陈微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微律师咨询。
陈微律师合伙人律师
帮助过1669好评数86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微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884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